梁女士在北京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馬自達3轎車,她認為自己在購車中遭遇了加價,多支付了1萬多元。為此,她提起訴訟,要求該汽車銷售公司雙倍返還費用,共計2萬余元。昨天,記者從豐臺法院獲悉,該院判決被告汽車銷售公司退還梁女士2276.16元。 法院認為,梁女士給付汽車銷售公司工作人員的訂金1000元,并未沖抵車款,應予退還。驗車上牌費、不計免賠保費、車船稅按約定應由銷售公司負擔,但在辦理車輛相關手續(xù)時實際上是梁女士自己支付的,此部分費用1276.16元應予退還。有關車輛購置稅在雙方協(xié)議中沒有明確約定,在收據(jù)中沒有提及,實際上銷售公司也未收取,不應由銷售公司負擔。法院判決被告汽車銷售公司退還梁女士共計2276.16元。梁女士不服,提出上訴。 |
GMT+8, 2025-4-19 09: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