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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簡介】
被告人葉某為求不法利益,伙同同村施某等人于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期間,多次在鐵路龍家營車站停留的貨物列車上盜竊運輸的豆粕、玉米、復合肥、黃豆等貨物。案發(fā)后,葉某在逃,后經舉報,2010年3月24日在其打工的養(yǎng)雞場內被抓獲,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。
公開審理中,葉某當庭推翻了以前供述,公訴機關起訴其盜竊20起中其只參與了11起,辯稱同案楊某、施某證言中提出自己參加了這幾起盜竊是因為幾人太熟悉,記混了。葉某辯護人也提出起訴書指控的20起盜竊中有13起證據不足,部分證人并不認識被告,也沒有明確辨認,不能證明葉某參加了這幾起盜竊。
【裁判要點】
法院經審理認為,起訴書指控的20起盜竊事實,有被告人葉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,同案人楊某、施某的證言證實,除第15起外,均有收贓人對葉某的指認或特征描述,與葉某當庭供述的特征相符,故除起訴書指控的第15起盜竊犯罪證據不足外,指控的其他事實有充分的證據證實,能夠形成證據鏈。認定被告人葉某參與盜竊19起,盜竊物品總價值15萬余元,銷贓后獲贓款9萬余元,已經構成盜竊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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