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準媽媽孫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,名下有一處房產和銀行存款若干,公婆都尚在世,她肚子里未出生的寶寶能不能分得遺產? 孫女士的丈夫生前未訂立遺囑,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(yǎng)協(xié)議,且其親生父母都在世,根據(jù)《民法典》規(guī)定,江某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。江某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將成為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。那么江某未出生的孩子,算是法律意義上的“子女”嗎? 法官說法:《民法典》第十六條規(guī)定:涉及遺產繼承、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,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。但是,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,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,終于死亡。根據(jù)上述法律規(guī)定,胎兒享有部分民事權利能力,包括繼承權、受遺贈權和受贈與權、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、撫養(yǎng)損害賠償請求權、身份權請求權等。胎兒取得部分民事權利能力應以“娩出時是活體”為條件,胎兒在母體尚未出生時享有上述權利,但是只有待其出生真正成為法律上的“人”時,才能溯及既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。 根據(jù)胎兒出生時是否為活體,會產生不同的處理結果。 情況一: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,那其成為真正法律上的“人”,該嬰兒應得到所屬保留的份額,一般由其母親以法定代理的身份代為保管和行使有關權利。 情況二: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死體,那么上述相關權利實際就未取得,則該保留的份額由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。 情況三:胎兒娩出時是活體,但是旋即又死亡了,此時還是應視為他已經成為過法律上的“人”,此時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成為這個嬰兒的遺產,按其死亡辦理法定繼承。 |
GMT+8, 2025-4-5 02:5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