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簡介】2021年3月,消費者周先生在稠城某母嬰店購買了2罐嬰兒奶粉,在給孩子沖泡時,發(fā)現(xiàn)奶粉罐底的印字竟然與門店招牌不符。周先生非常擔心奶粉的質量問題,因此投訴到轄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管所。經核實,母嬰店提供了所售奶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、食品經營許可證、檢測報告和進銷貨清單等資料,但周先生的奶粉確實在該店購買,存有相關票據(jù)為證,奶粉底部也確實存在印字錯誤的問題。商家表示門店售賣的貨都是由總倉統(tǒng)一調配,為分辨去向,會在奶粉的底部自行印上門店的名字,有個員工大意把“愛”字印制成了“艾”字,導致該投訴的發(fā)生。經調解,母嬰店最終同意補償周先生8罐相同品牌相同段數(shù)的奶粉。 【消費提醒】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,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。母嬰店作為奶粉銷售者,雖不存在主觀上的錯誤、質量上的瑕疵,但“愛”“艾”一字之差,給消費者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,應合理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。 |
GMT+8, 2025-4-5 02:5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