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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何某、劉某曾因犯盜竊罪均于2007年1月31日被法院同時判處拘役五個月,于2007年2月11日刑滿釋放。然而兩被告不思悔改,時隔幾年,再度犯罪。12月30日,扶綏法院審理了兩被告所犯的尋釁滋事案件,被告人何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,被告人劉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。
2010年11月3日零時許,被告人何某伙同趙某(在逃)先在扶綏縣甲旅社無端鬧事,后何某又用酒瓶打傷該旅社附近的乙旅社老板歐某。之后,趙某又叫來被告人劉某及另兩位朋友(二人均在逃)參與鬧事,趙某、劉某等人又用刀刺傷了乙旅社老板的兒子程曉,然后離開現(xiàn)場。過后不久,何某、趙某、劉某等人仍覺得不解氣,遂又由何某、趙某帶頭沖回現(xiàn)場,并持木棍對甲旅社附近的丙旅社進行打砸,丙旅社的管理人員郭某被毆打致傷,該旅社內的電腦、攝像頭、電視機等物品被砸毀。經法醫(yī)鑒定,被害人歐某、程曉、郭某三人的損傷屬輕微傷。經估價,丙旅社被毀壞的財物價值為人民幣1154元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何某、劉某結伙在公共場所鬧事,隨意毆打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,并任意損毀他人財物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,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何某、劉某均積極實施,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,但被告人劉某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于被告人何某。被告人何某、劉某有前科劣跡,同時鑒于其二人能當庭認罪,并積極賠償丙旅社的經濟損失,量刑時可以綜合予以考慮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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