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【案情簡介】
2010年5月17日17時許,被告人張某攜帶菜刀和螺絲刀開車來到北京市昌平區(qū)陽坊鎮(zhèn)陽坊村委會,在村黨支部書記辦公室內(nèi),向村書記王某借500元錢用來看病。王某見不認識該人,就拒絕借錢。張某借錢未果就持螺絲刀將王的頭部扎傷,致其腦挫裂傷伴開放性顱腦損傷、顱骨骨折等。經(jīng)鑒定,王某所受損傷已構(gòu)成重傷。
開庭時,當問被告人為何要帶菜刀和改錐去借錢,被告人說:“改錐是在路上裝兜里的,我想借不到錢就扎書記。”被告人的辯護人認為,如果被害人王某如能妥善解決被告人張某的看病缺錢問題,不致發(fā)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;被告人張某能夠如實坦白交代犯罪事實,自愿認罪,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系初犯,請求從輕處罰。
【裁判要點】
法院審理后認為: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致人重傷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故意傷害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被告人張某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酌情給予從輕處罰。被告人張某的犯罪行為給王某造成的合理經(jīng)濟損失,被告人張某應承擔賠償責任。最終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;被告人張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七萬余元。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