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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抵觸心理
這一點是指偵查人員訊問證人時,如果工作方式運用不當會是證人產(chǎn)生對立情緒而不作證。在實際工作中,對證人試試不正確的訊問方式,甚至不尊重證人的人格,如對證人言語粗暴、態(tài)度蠻橫,甚至以暴力相威脅等,這些都可能導致證人產(chǎn)生抵觸、對立情緒而拒不作證。
4、得失心理
證人作證耗費時間、精力,作證的來回交通費、食宿費需自己承擔。這對有些人來說并不沉重,但對于收入比較低生活困難、或收入很高時間十分寶貴的人來說,如下崗職工和私營企業(yè)家,都是值得衡量的選擇,況且這是一個無端的支出。支出了沒有回報,而且有可能是負回報;不支出也不會受到法律制裁。在此情況下,證人不作證也就不足為怪。
5、抵觸心理
在很多群眾心目中與警察打交道是件挺不光彩的事,甚至大人教小孩都會說:“你不聽話就叫警察叔叔來抓你!”所以有這樣的心理也不足為怪,再加上很多公安干警的服務(wù)態(tài)度也有待加強,這樣就跟疏遠了跟群眾的距離,在辦案的時候要證人為自己提供幫助也就難上加難了。
三、解決刑事案件證人不愿意作證的對策
證人不愿作證,反映了見義勇為精神在一些人心目中的缺失,不利于社會主義民主的推進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建全和完善,也是建設(shè)和諧社會中的不和諧之音。如何才能讓更多的人進一步樹立起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,敢于作證?
證人不愿作證,我們不能片面指責,而要客觀對待,盡管目前我國對證人保護的法律法規(guī)雖有一定框架,但仍有一些具體問題沒有解決:應(yīng)建立一套保護證人的程序和相關(guān)的法律依據(jù),例如對哪類的證人應(yīng)采取哪種保護措施?如有證人因作證而遭受人身侵害和財產(chǎn)損失時,又有哪些有效而又合理的補償機制?我國目前還沒立專門保護證人權(quán)益的相關(guān)措施,另外,證人出庭作證所耽誤的時間由誰來給予補償?shù)葢?yīng)完善。有的地方在執(zhí)法上,仍存在不嚴和打擊不力等現(xiàn)象,要堅決貫徹"違法必究,執(zhí)法必嚴"。當前一些地方對黑惡勢力打擊不力,導致黑惡勢力活動猖獗,嚴重侵害一方群眾的利益,令老百姓敢怒而不敢言,也嚴重地妨礙了出庭作證這一制度的實施。
任何制度的運作都必須依賴觀念的支撐,如果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淡薄,公民視與公安機關(guān)合作破案作證為恥,那么司法實踐中公安、司法人員付出的大量保障證人作證的工作往往會徒勞無功,也使法律上的制裁條款失去效用。因此徹底改變證人不愿作證的現(xiàn)狀,必須標本兼治。其一、通過各種方式進行普法教育,培養(yǎng)公民的法制意識,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公民的法制觀念,以消除證人不愿意指證的消極心理,強化證人正確的作證觀念,讓公民愿意作證、敢于作證。同時,倡導依法作證的道德風范,鼓勵公民積極主動作證,堅持維護證人的權(quán)利。其二、要求全社會形成一種保護證人、支持證人作證的良好氛圍,建立嚴密的證人社會保障體系,因為保障證人作證,不僅僅是公安司法機關(guān)的職責,社會各界也有支持證人作證的義務(wù)。
通過法律的規(guī)定,再次明確證人配合公安機關(guān)指證嫌疑人的權(quán)利與義務(wù),并把它上升到法律責任的高度,對于不配合公安機關(guān)偵破案件的證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給予拘留或罰款等方式的懲罰。對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(guān)辦案的證人,可以得到一定數(shù)額的獎金或者精神上的獎勵,以此來提高證人作證的積極性。同時還應(yīng)在規(guī)范警察的文明執(zhí)法,開展警民交流活動,拉近警民的關(guān)系。
此外,在采取措施對證人作證進行司法保護的同時,應(yīng)建立一定補償機制,在弘揚社會正義和見義勇為精神的同時,也應(yīng)有建立有效地證人保護制度和激勵性的證人證言采信制度,證人解除了后顧之憂,他們才愿意作證、敢于作證,也才能在全社會造就起讓正義行為發(fā)揚光大的道德風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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